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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制度

北华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北华校字〔2017〕134号

发布时间:2017-08-18 | 栏目:学校规章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741号令),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内容,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北华大学(以下称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本着实事求是、程序公开、以人为本、教惩结合的原则,在调查研究、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和违纪学生的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与适用范围

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学生所在学院应给予通报批评,并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 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有以下情形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与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张贴、投递、散发非法宣传品、虚假信息或有害信息,出版、传播非法刊物或通过网络以及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组织、带头或参与罢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领导、组织、参与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组织、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泄漏国家秘密,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条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公安机关处罚,被处以治安拘留10日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违法犯罪被免于刑事处罚或被处以治安拘留10日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罚或被人民法院训诫,责令其具结悔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被解除刑事拘留的,视其有无违法违纪行为及情节轻重决定是否给予处分。

第八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侵占公私财物者(物品价值按当时市场价计),除追回赃款赃物或按价赔偿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盗、骗取、冒领公私财物,视情节轻重或公安机关的认定结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经校保卫处或公安部门确认具有非法侵占公私财物行为者,虽未获得财物,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为作案者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窝藏、销毁、转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非法占有他人遗失财物,经教育拒不归还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抢夺、哄抢、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在社会实践、实习等活动中,收受或索取不正当“礼品”、“红包”以及私开处方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九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应赔偿损失,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应赔偿损失,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寻衅滋事者,酗酒闹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或工具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扩大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现场围观、起哄者,给予警告处分;动手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持凶器或工具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结伙斗殴或勾结校外人员结伙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因打架斗殴致人伤残者,须向受害者提供经济赔偿,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社会风纪,给予下列处分:

(一)非婚同居发生婚外性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恶意骚扰、恐吓、威胁、诽谤、侮辱、诬告他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猥亵他人,侮辱妇女或有其他流氓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明知对方有婚内配偶,却仍影响对方家庭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观看、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聚众观看淫秽书画、网页、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涂写、张贴淫秽文字图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书画、网页、录像及其它淫秽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以任何形式(包括网络)组织、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一经发现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网络赌博者,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其他条款加重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宿舍区吵闹,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扰乱宿舍秩序,对他人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擅自留宿非本宿舍人员,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有关规定,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不经批准擅自租房居住的学生,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学生宿舍(公寓)内饲养宠物者,需在限定时间内清理宠物,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擅自晚归寝者,给予警告处分;擅自夜不归寝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九)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网络管理规定,危害网络安全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开设代理服务器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开DHCP(动态主机配置协议)导致其他用户不能使用IP 或盗用他人IP地址等网络资源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非法进入他人计算机或信息系统,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网上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使用邮件炸弹,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冒用校园网服务器地址,蓄意攻击或扫描服务器以及各种网络设备,造成网络(服务)瘫痪或经济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利用网络,公开传播他人隐私,制造散布谣言者,视情况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在网络上有其他违纪行为者,参照《学生上网违规处罚暂行规定》或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其他违反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公民道德准则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容留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转借学生证、公费医疗证、图书证等有效证件;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持有两个以上学生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伪造成绩单,假冒他人签名,盗用印章,提供虚假材料者(如修改处方、药方、开假报销单、开假证明等),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涂改伪造各种证件及有价证券,冒领、冒用各种证件、证明文件者,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私刻、伪造公章,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诬陷、诽谤他人以及严重骚扰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经教育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违反课堂纪律、干扰教师正常上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有轻生行为,经过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劝其退学或按自动退学处理;

(十)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介绍他人办理校园信贷或借用他人信息办理校园不良贷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组织、参与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凡培养方案或选课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社会调查、军训、劳动及学校(院、系)规定必须参加的活动等):

(一)旷课11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1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1-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16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旷课达到60学时以上或未经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依照学校相关文件,由教务处进行相应学籍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考试纪律者,按照《北华大学关于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认定结果,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考试过程中,被认定为违纪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在考试过程中,被认定为作弊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考试过程中,被认定为严重作弊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校期间两次考试违纪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一次违纪、一次作弊,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在校期间两次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在违纪调查中,干扰事件调查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拒不说出事件经过,包庇、纵容违纪人员,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作伪证,或帮助违纪人员毁灭证据,给调查造成困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本规定未列举的违纪行为,但学校认为有必要给予处罚者,视情节轻重,可参照相关条款,给予处分。学生党、团员违纪,同时还应在党内、团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能主动如实交代错误事实,认错态度好,真诚悔改,有立功表现;

(二)有集体违纪事件发生后,能及时报告、交代事实真相,协助学校查清违纪事件,主动检举、揭发其他违纪人员;

(三)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态度恶劣,互相串供,隐瞒真相,诬陷他人;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三)拖欠赔款退赃;

(四)受过处分或有过违纪行为,再次违纪;

(五)贿赂执纪人员或以其他方式干扰违纪处理工作;

(六)集体、群体违纪事件的组织策划者;

(七)同时犯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章条例两条以上(含两条)规定的;

(八)伙同校外人员违纪或涉外活动违纪的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无理狡辩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十)其他应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 处分程序及学生权益

第二十三条 在处理学生违纪时,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纪处理的程序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院查实,在听取学生或者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后,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并作出决定,填写《北华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决定书》,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处理结果教务处同时备案),并将处理决定送交学生本人;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学院查实并听取学生或者代理人的陈诉和申辩后,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北华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决定书》,报学生处复查核实后(学生考试违纪、作弊教务处审核,报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吉林省教育厅备案并将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学校及学院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内容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由学院学生工作部门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处分决定由学生部门以《处分通知书》形式通知被处分人,并由被处分人在《处分通知书》上签字。《处分通知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以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三)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法事件,要提请保卫处负责调查,相关资料送交学生所在学院,由学院根据保卫处提供的调查情况,按照本条(一)、(二)款的程序进行处理;

(四)在特殊情况下,学校有权对违纪者直接进行处理。违纪事件涉及不同学院的学生时,由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负责与相关学院协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对违纪处分享有申辩、申诉的权利,参照《北华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处分考察期

(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考察期为六个月。受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查实,在警告和严重警告期间有真诚悔改和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学院批准,可按时解除警告处分;

(二)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考察期为十二个月

1. 受记过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查实,在记过期间有真诚悔改和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学院批准,可按时解除记过处分;

2.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真诚悔改和有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学生工作办公室核查,学院提出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意见,学生处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按时解除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处分决定视情况在全校范围内公布,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书面(留校察看以上)通知学生家长。对学生的处分材料,由学校档案室留存备案。解除处分后,学生处分的相关材料可不记入学生档案。学生毕业前违纪,受相应处分未达到可解除期限者,不予解除,处分相关材料记入学生档案。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擅自撤消被处分人的违纪处分,不得以任何借口销毁、涂改或从被处分人档案中撤出有关资料,违者将追究其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受处分的本科学生,其学位按《北华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受处分的学生,取消当年度评奖评优资格。

第四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此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7]第41号令)和其他法律、法规相关的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2017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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