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鼓励学术创新,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学术评价机制,结合我校实际,对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学校在编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在校学生以及以学校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各类人员进行学术活动时应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
(一)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文件要求,严谨治学,坚守学术诚信。
(二)在研究成果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应注明出处;转引他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引用他人的成果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三)合作研究成果应按照参与者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有合法约定的除外);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应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成果负责人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均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四)介绍、评价研究成果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原则,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和论证,不故意夸大或贬低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和社会效益。
(五)对于须经过有关学术机构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应在完成鉴定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对外公布。
(六)其它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
二、学校在编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在校学生以及学校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各类人员进行学术活动时禁止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伪造与篡改:在自己的研究结果中,捏造、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
(二)抄袭与剽窃:在学术活动中,将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冒充为自己所创,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不注明出处,而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
(三)伪造学术背景: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学术荣誉、专家鉴定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
(四)不当署名:在未参加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名等。
(五)重复发表:将同一研究成果向多个刊物投稿,在不同刊物上重复发表同一研究成果或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
(六)滥用学术权力:利用职务便利或学术地位、学术评议评审权力,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当利益。
(七)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中故意夸大或贬低成果价值,擅自公布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或有关机构鉴定的研究成果等。
(八)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对外泄露应保密的学术成果或事项。
(九)其它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如不正当获取学术荣誉;恶意诋毁、歪曲他人的学术思想和成果;对正常的学术批评采取报复行为;捏造事实,恶意举报、诬陷他人等。
三、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的予以严肃处理。在有关人事录用、职务晋升、项目申请、考核评估、奖励和招生录取、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实行一票否决制,并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报;对于有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有关人员同等对待;对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成立学校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监督工作小组,由科研处处长牵头,纪检监察办公室、人事处、工会、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部、图书馆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其职责是:
(一)负责学术道德建设的政策调研、咨询评估、宣传教育等工作;
(二)接受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举报和投诉;
(三)调查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并做出鉴定,鉴定结果报学校学术委员会。
五、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作出处理决定。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上一条: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意见(北华校字【2007】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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